(一)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行政规章。(二)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品标准、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、医疗机构制剂、中药材炮制规范。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药用辅料、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和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品种进行初审。(三)监督实施国家制定的药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等各项质量管理规范。负责开办药品生产、批发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初审。核发药品零售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 (四)监督实施处方药、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及药品不良反映监测制度。依法监督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。 (五)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。负责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企业的初审。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。(六)监督抽检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。依法查处制售假、劣药品、医疗器械和违法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药品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负责人。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。 (七)依法监督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。 (八)监督管理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,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资格培训与管理工作。(九)对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管理下级药品监督管理局(分局)和直属事业机构的领导干部。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、干部队伍建设、廉政建设及人事、工资管理、教育培训工作。 (十)负责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。 (十一)承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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